律师观点分析
母亲房产遭子女暗中转让王杰律师助力老人维权获全胜
案件经过与结果
D某系W某与已故丈夫D某的子女。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系D某夫妇夫妻共同财产。D某去世后,经继承公证房屋登记在W某名下。2024年1月,W某与四名子女签订协议书,约定房屋均分为五份,每人各占一份,W某生前经协商一致可对房产处置,且其他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2024年5月,W某哭着告知长子D某,称自己被女儿D某欺骗,以办新房产证为由带其到房管局签了字,房产已被过户到女儿和女婿Q某名下,实际交易价格仅为80万元。三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涉案买卖合同无效,判令房产恢复登记至W某名下。经王杰律师代理诉讼,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W某名下。
庭审经过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房产经继承已登记在W某名下,W某有权处分;三方签订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手续,交易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多次向W某确认处置意愿,W某均同意并签字。W某当庭表示去了房管局但不知具体是要过户给谁,只是说换新房本,后被劝说签了字,房款也没有收到。被告方对房款如何支付拒绝回答,无法提供实际付款凭证。
律师的贡献
王杰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从四个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是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围绕涉案房产的共有性质展开论证,指出根据2024年1月协议书,涉案房产应系W某与四名子女按份共有,W某无权单独处分全部房产。二是充分运用举证规则,指出被告方未能提供购房款实际支付的证据,结合被告拒绝回答房款支付方式的事实,论证被告方系恶意转让。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引用民法典关于共有财产处分及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论证被告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四是合理确定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请求为确认物权未发生变动并恢复登记,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三重典型意义。其一,明确了共有房产处分的法律边界,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行为,其他共有人有权依法主张权利,保护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凸显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对于以欺诈等手段使老年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处分重大财产的,法律予以充分救济,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其三,强调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合理价格转让和实际支付对价等要件,仅凭形式上的合同和过户登记不足以对抗真正权利人的权益,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王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