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诺千金担风险 依法追偿护权益
——石家庄王杰律师成功代理追偿权纠纷案
2023年7月,被告L某与妻子X某向A银行某市支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原告L某作为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二被告因资金紧张未能按时偿还本息,银行遂将二被告及保证人原告起诉至法院。
在此前诉讼中,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二被告应于2025年12月26日前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原告L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调解书生效后,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26年3月16日,法院依据调解书强制划扣了原告L某名下存款45.38万元,用于清偿二被告对银行的债务。
原告L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河北某律师事务所王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代偿款45.38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受理后,某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L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律师、被告L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过程中,王杰律师充分展现了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诉讼经验。首先,王杰律师围绕追偿权纠纷的法律要件,系统梳理了案件事实脉络,向法庭提交了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三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充分证明了二被告向银行借款、原告提供担保、二被告违约、原告被强制代偿等一系列事实。
其次,王杰律师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了法律依据,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得到了法庭的充分认可。
被告L某对原告诉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承认因资金紧张未能还款的事实。被告X某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L某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强制划扣45.38万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即取得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代偿款45.38万元并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L某、X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L某代偿款45.38万元及利息(以45.38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自2026年3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5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的成功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保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王杰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是精准把握案件法律关系,迅速确定追偿权诉讼策略;二是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三是在庭审中专业高效的代理发言,有力说服法庭采纳原告主张。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非简单的帮个忙,而是承担着实实在在的法律风险。当保证人被迫代为清偿债务后,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杰律师通过本案的成功代理,为众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范例。
王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