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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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律师代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胜诉

发布者:王杰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5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王杰律师代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胜诉

【案情经过】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运输服务中心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某运输服务中心将货物交由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承运,后者将货物送至某物流投资有限公司园区内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的仓库。卸货期间,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车厢内货物挥发气体遇静电爆燃引发火灾,导致某商贸有限公司货物全损。某商贸有限公司遂起诉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多方被告,索赔220万余元。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王杰律师应诉。

【争议焦点】1. 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 各方责任比例及货损金额认定。王杰律师代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答辩指出,本案属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已将货物交付,风险已转移,不存在侵权行为。此外,已有生效判决明确火灾责任主体及比例,当事人并非赔偿主体,且原告主张的货损金额不真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将货物安全运至并交付,货物在保管期间损毁,其对火灾发生及损失扩大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此前已提起运输合同纠纷诉讼,构成时效中断。法院最终委托鉴定货损为173万余元,认定某物流有限公司(商桥)承担35%责任,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张某甲承担30%责任,某物流有限公司(河北)及其股东李某甲承担5%责任,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佛山)承担15%责任,某物流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5%责任。法院判决各方按比例赔偿某商贸有限公司,并分担12万余元鉴定费,驳回对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功胜诉。

律师价值

王杰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策略。面对原告基于运输合同与侵权双重理由的索赔,王杰律师精准界定案件属侵权纠纷,紧扣“过错责任原则”,有力论证当事人已履行交付义务且对火灾无过错。同时,巧妙援引同次火灾的生效判决,证明当事人非责任主体。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法理分析,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抗辩意见,最终为客户免除巨额赔偿责任,实现了胜诉结果。

王杰律师(联系电话13933105691),女,河北地质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现执业于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2018年执业,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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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0********81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