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4月,被告李X找到原告近亲属孟XX及王X,称其企业要改扩建,需要清理现有原材料、生产工具等,遂雇佣孟X及王X从事拆除收拾工作。二人自2021年4月10日开始,到李X所在厂区按照李X的指示和要求进行收拾原料、倒运生产工具等拆除前收拾工作。4月12日,被告李X在没有为孟X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其爬到房顶拆除整理电缆线,导致孟X从高处坠落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李X赔偿2万元抢救费。李X作为雇佣孟X且未提供安全措施的雇主应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原告履行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权益,请
求法院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原告樊X系孟X(已故)母亲,鲍X系孟X妻子,孟X甲和孟X乙系孟X子女。被告李X自2014年开始租赁石家庄联兴装饰材料厂厂房从事经营,2021年4月12日上午孟X在上述厂房房顶上收拾废旧线缆欲作为废品拉走时,踩上石棉瓦后摔落地上,被送往河北省中医院抢救,4月15日孟X经抢救无效死亡,送医后李X垫付20000元医院费。被告李X称线缆是无偿让孟X拉走的,且也是孟X主动索要的,其与孟 金不存在雇佣或帮工关系,而且孟X在摔落过程中也有重大
过错,故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原告列明其赔偿项目明细:医疗费72261.26元;伙食补助费100元/天*2天=200元;营养费住院两天,每天50元,计100元;丧葬费39982元,参照202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
79964元/12个月*6个月计算;死亡赔偿金745720元,参照河北省202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7782元计算,37782元*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3167元,孟X母亲樊XX扶养人5人,计算扶养期5年,参照2021年河北省城镇居民年消费支出计算;误工费5000元,按照每人每日200元计算7人5天的接丧葬误工费;交通费主张5000元;精神抚慰金主张5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事故责任的承担。根据双方陈述及原告方证人可以认定,孟X主要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工作,本案无直接证据证实孟X到事故现场拉线缆时受被告李X雇佣,也无证据证明孟X与李X存在劳务关系,故对原告以孟X受被告雇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不予采信。但李X作为物品所有人,在孟X到房顶拆除清理电缆这种特殊物品时,未对孟X尽到注意和安全提示义务,现孟X因此而摔死,原告为此遭受了巨大损失和痛苦,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扣除李新庄曾垫付的2万元后,本院酌定再补偿原告10万元为宜。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孟磊、樊XX、鲍X、孟X乙10万元;
王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