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定中标合同的前后,就同一工程签订一份或多份合同,其中中标合同为“白合同”,未备案的合同称“黑合同”,也称“黑白合同”为“阴阳合同”。
在招投标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黑白合同”效力如何?到底应以什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定立的建设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这一规定明确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明确了“黑合同”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具有改变“白合同”的法律效力。我们应从三个方面正确理解该条司法解释。
一、“黑白合同”不一致必须是实质性内容。主要是价款,特定情况包括工期和质量标准,这三个方面对当事人利益影响最大。其实在中标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部分内容,但如何认定是“黑白合同”还是依法变更,则应掌握一个度的问题,比如工期或价款略有调整,则不宜认定为黑白合同,认定条件应为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黑白合同”在签订时间上有三种情况,一是“黑合同”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前,二是“黑合同”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后,三是“黑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但认定“黑白合同”不以签订时间为标准,而以是否变更了实质性内容为标准。即使“黑合同”签订在“白合同”之后也不发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中标结果和中标合同必须备案并非说只有备案后才生效,它只是建设行政部门行政管理措施,没有物权公示的效力。也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结算的依据。所以诉讼中不涉及合同的效力认定,而只涉及依哪份合同结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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