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剑旺律师网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IP属地:山西

武剑旺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山西景宸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4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83459367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标准

发布者:武剑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3033人看过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西 太原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83459367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307402

  • 昨日访问量

    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武剑旺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