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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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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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梁泽颖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6日|分类:网络法律 |402人看过


日前在网上流传着一个“女子意外怀孕索赔外卖骑手”的新闻,当时这件事情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烈争议。当时新闻中说道这名女子因为外卖骑手的“安全套”送晚了8分钟,导致自己怀孕了,后来就向骑手索赔误工费、营养费等3万元赔偿款项。这个世界上真的有这么无脑的人吗?现在还有人为了讹这一点钱连脸都不要了?网警后续给出信息,纯属造谣。刷新对于法律上的相关条例知识,小编寻找几条给大家阅读以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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