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泽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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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说法:海南省7旬老太将邻居4岁孙子打晕,装袋沉莲花池致死

发布者:梁泽颖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584人看过


近期发生的一起新闻案件:潘某因土地纠纷对邻居产生报复心理,发现邻居4岁的孙子无人看管后,将其诱骗至偏僻处殴打致晕,并将男童装入编织袋沉入莲花池内致死,一场口角,利益纠纷引起的血案,幼儿何其无辜,古人曰安享晚年,如今因仇恨心里冲动引起的犯罪,晚年却要搭上这样的刑事案件,不免令很多人很多感言。

有网友提出疑问,是不是对方因为是老人,刑事上会有所减刑的?

按照《刑法,有关于老人犯罪情况定刑的知识点: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如今社会应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来遏制老年人违法犯罪,这个关注点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预防老年人步入歧途就是对老年人权益最大的维护。一些老年人由于各种原因过去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进入老年后又被社会边缘化,他们往往观念更加偏执,更容易触犯法律。现在社会的普法青少年接受的宣导较多,而预防老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少之又少。在外的打拼的年轻人也应多关注家里的老年人生活,多关注他们的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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