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洋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安徽

丁洋律师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8:00-21:30

  • 执业律所:安徽巢达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5621816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再婚夫妻财产怎么约定有效

发布者:丁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 |596人看过举报

一、再婚夫妻财产怎么约定有效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有效要件未明文规定。在解释上,夫妻财产约定既为一种身份财产合同,又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当特别法无规定时,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由此,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具备以下要件:

1、夫妻双方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基于夫妻财产约定乃是附着于婚姻而存在的合同,应依身份行为能力确定当事人有无缔约能力,有结婚能力即有缔约能力。我国婚姻法并未完全禁止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结婚,故夫妻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不妨许可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只是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做出的约定可以依法撤销。

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不得通过约定将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财产约定规避夫妻相互扶养、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4、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再婚夫妻财产约定办法

再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财产比较多或婚后收益比较大,建议应到公证处做一份财产公证。

三、再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结婚,希望以协议的形式就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等事项进行约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第一条婚前财产的约定

1、甲方名下财产:(1)房产:(2)存款:(3)股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4)债券:(5)其他财产:

2、乙方名下财产:(1)房产:(2)机动车:(3)存款:(4)其他财产:

3、(1)双方对上述各自名下的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财产均是婚前财产,该财产的所有权分别归甲方乙方个人所有。

(2)双方对上述各自名下财产所产生的投资收益的约定: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财产的收益分别归甲方乙方个人所有。

(3)其他约定。

第二条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

1、甲方乙方各自名下的上述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婚后所取得的一切收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甲方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条债务

1、甲方婚前债务:房产按揭贷款:总额X万元;首付X万元;剩余贷款:X万元。无其他债务。故甲方婚前债务为X万元。甲方婚前债务在甲乙双方结婚后由甲乙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共同还贷。甲方房屋中,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分割。乙方无婚前债务。若婚后发现任何一方在婚前有上述未列明的个人负债的,由负债一方个人承担偿债义务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婚后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负债,由双方共同负担。

3、双方婚后借债应事先协商一致,任何未经双方协商幵书面同意的用亍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为举债方一方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偿债责任。

4、一方单独举债,事后由夫妻另一方追认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5、其他约定。

第四条夫妻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管理或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归属一方的个人财产由财产归属一方进行管理和处分。

3、任何一方丌得隐藏和转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有隐藏和转移行为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或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

4、关于夫妻财产管理和处分的其他约定。

第五条日常开支

1、家庭的日常必需开支(粮油、水电、煤气、固定电话等支出)承担。

2、重要开支约定:

3、关于日常开支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忠实。

2、双方不得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虐待和遗弃对方及其他家庭成员。

3、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

4、一方对己方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对方应当不给支持。

5、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成立,自双方办理完毕结婚登记手续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安徽 合肥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5621816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7878

  • 昨日访问量

    5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丁洋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