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宅基地使用权证确定房屋所有权
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就一定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吗?不是。宅基证上的名字并非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凭证。
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并未建立完善的产权登记制度,一般只针对房屋所占用的土地进行登记,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经常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宅基地使用权通常是家庭共有。在我国目前尚未对农村房屋进行规范登记的情况下,不能将宅基地使用证作为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唯一依据。在判断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属时,除了审查宅基地使用证登记的名字外,还要结合房屋的演变过程等因素综合认定。
案列:村民宋某和父母共同居住在父母所盖的六间南方多年。宋某和刘某结婚,夫妻二人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加盖两间西方。后来,该村对宅基地进行重新确权,按照村里的惯例,宋某父亲名下的宅基地变更宋某名下。宋某和刘某感情不和,刘某起诉离婚,并提出因宅基地在宋某名下,故宅基地上的八间房屋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分的四间房。
本律师认为,宋某和刘某婚后加盖的两间西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其余六间南房不属于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我国宅基地针对的“户”,非个人。本案中,宅基地随便更宋某名下,但宅基地上房屋并不变归宋某所有。宋某夫妇和宋某父母共同拥有这块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则是谁出资修建归谁所有。这是因为,我国宅基地针对的是“户”,而房屋所有权则精确到个人。宋某和刘某婚前就存在六间南房系宋某父母所建,为宋某父母的财产,刘某无权主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