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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法院不会仅凭借条或合同认定事实

发布者:赵法元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358人看过

审判机关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较为严格,不会简单地凭借借条、借款合同认定借款事实,而是对借款原因、借款事实、借款来源、借款给付等情况均予以查明,综合判断后作出裁决。由于民间借贷关系涉及给付、资金流转、资金履行等多种环节,因此对证据关联性的要求甚为严格,有些案件无法简单地运用“优势证据”原则加以判断。

借款前,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由借款人单方面向出借人出具书面借条,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身份信息,以及借款金额、借款利率或利息、还款时间、逾期还款的责任、违约金等。此外,借款人应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借款。

对于出借人而言,如果金额过大最好有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作担保,如果借款人提供有动产(汽车)或不动产(房屋)抵押的,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出借人给付借款人款项时,在履行交款手续时最好通过银行转账。如果是以现金方式,则应当向借款人索要收条。“通过银行汇款,一定保存好汇款凭证。

传统的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多为亲戚、朋友、同事关系,相互之间存在信任基础。而新型民间借贷主体较为复杂,参与者分布各行各业,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的占较大比重,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不相识,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证明人的参与、介绍形成借贷关系,部分债权人为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关系更趋职业化、多元化。

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比如隐性高利贷问题。几乎所有从事职业房贷的机构或个人,在借款过程中都有追求高利的动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反映出不规范性、高利贷倾向以及缺少合法性与非法性界定标准等问题。对民间借贷应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明确民间借贷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建立民间借贷统计信息共享和披露机制。

案例  凭一张借条索要巨额欠款被驳

无业男子李某(化名)诉称刘某(化名)向其借款八千万元未还,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欠款。法院经查,李某手中只有一张借条。至于这笔巨款的来源,李某称来自他的家人,但没有这笔款项的取款凭证,不能证明这笔现金的来源。且李某称给付方式为现金给付,但李某也不能提供资金履行的证据。法官综合考虑了其支付能力、交易习惯、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多方面因素,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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