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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能否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发布者:赵法元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1日|分类:拆迁安置 |2266人看过

“自留地”能否流转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既然自留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那么根据物权法,“自留地”也是属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范围。

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知,农村集体成员依法有权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自留地”,并且受到承包年限和土地性质的限制。同时,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也说明,法律是保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权益的。“自留地”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对象之一,流转合同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近几年,我国政府一直鼓励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流转,使得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改革方案,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市场,实现农村土地的优化配置,“自留地”作为农村耕地的一种,流转合同更需要法律予以保护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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