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立洪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刑事辩护劳动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强奸罪的定罪量刑

发布者:邹立洪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77人看过

 强奸罪的定罪量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介入强奸案刑事辩护,应从以下若干方面综合考虑,以期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一、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核实行为人的年龄,年龄以周岁论。周岁的计算,参照身份证出生日期,以行为人实足年龄为准,即从行为人该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能视为已满该周岁,身份证出生日期与行为人真实出生日期不一致的,能够确定真实出生日期的,应以真实出生日期为准。
1、未满14周岁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是何种原因,使用何种手段,均不构成强奸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构成强奸罪,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已满75周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构成强奸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二、罪与非罪问题
1、通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男方与女方发生性行为,既未违背该妇女意志,又未勉强女方就范,双方完全自愿,此系典型的通奸行为。对男女通奸行为,事后无论女方基于何种原因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认定强奸罪。  
2、“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能否构成强奸,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性行为发生后该妇女的态度,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因此,在半推半就下发生的性行为,涉嫌强奸的行为人主张无罪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提供证明其无罪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3、与未成年幼女或者智障妇女(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智障妇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智障妇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共同犯罪问题
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轮奸。轮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帮助强奸或教唆强奸。根据刑法规定,帮助犯和教唆犯,可以是女性,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女性强奸犯,往往源于此。
四、强奸罪不适用死刑的三种情形
1、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强奸犯;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五、强奸预备、强奸未遂、强奸中止与强奸既遂问题
强奸预备,是指为了实施强奸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如为实施强奸准备迷药、故意将该妇女灌醉等,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强奸中止,是指在实行强奸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强奸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强奸结果的发生,如实行犯主动放弃强奸、帮助犯及时制止了强奸后果的发生等,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法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强奸既遂,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了性交或者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成年妇女,我国司法实践中以“插入”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但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可认定为犯罪既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