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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刑事律师邹立洪律师信用证诈骗罪定罪?

发布者:邹立洪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83人看过

龙华刑事律师邹立洪律师信用证诈骗罪定罪?

用证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95、199、20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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