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治期间企业用工相关问题解答
春节前夕,湖北武汉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范围的不断蔓延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狙击战,为了应对此次疫情,各地陆续出台了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有关通知等相关文件。本文在此就假期延长及停复工等相关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法律分析,为相关企业及劳动者进行答疑。
(一)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降低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业绩相关,劳动者业绩又和劳动报酬挂钩的,可以依法降低劳动报酬;除此之外,只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降低。
律师解析:依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否则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如果劳动者的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而劳动者的业绩又和其劳动报酬挂钩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依法降低劳动报酬。
除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和业绩挂钩,业绩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直接相关的情形之外,企业要降低工资报酬,只能和劳动者协商。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否则企业不能随意降低工资标准。
(二)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如何发放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让劳动者轮岗轮休,轮岗轮休期间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可以采取轮岗轮休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致。
由于轮岗轮休不是被隔离而无法上班,也不是节假日,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休息日,在法定计薪天数不包括休息日的法理影响下,由于轮岗轮休的,休息期间企业不用支付劳动报酬。此轮岗轮休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且在“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目的下,可以理解为休息而不用发工资,但应该发放生活费。
(三)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缩短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工时的如何发放工资?
答: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工作时间。因缩短工时的,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企业可以采取缩短工时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但前提是和职工协商一致。
由于缩短工时是属于企业自己确定的工作时间,按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由于工时缩短的,企业可以相应减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缩短工时和停工、停产并不相同,所以不受后者关于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要正常支付工资等规定的影响。但不应当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有无加班工资
答: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不属于加班,没有加班工资。
律师解析:延迟复工,是为了防控疫情,并非法定节假日,也并非是休息日。为了防控疫情而在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也是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