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指南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或由登记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主管部门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律师作为代理人的,还应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提供证明承包人资质的证据;分包合同纠纷的,应提供分发包人有权分发包的证据。
四、提供建筑工程的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施工签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提供工程经合法审判的证据,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其他有关的报建、审批材料等。
六、提供有关实际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等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有关工程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施工材料、竣工验收或者交付使用的证明等。
八、提供证明工程质量的证据。
九、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建筑物已预售或者已建成出售的,应提供收回资金数额时间、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等证明材料。
十、能证明案件事实或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