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钦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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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签字盖章后再提质量异议?一场值得所有商家警醒的买卖纠纷随笔

作者:王钦权律师时间:2026年07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6次举报
2026-07-31

作为常年处理商事合同纠纷的律师,近期办结一起成衣买卖合同案件,复盘全程后感触颇多,本案暴露的中小微企业交易通病极具普遍性,写下此文供各类商贸经营者参考。

甲乙双方长期合作成衣供货,卖方持续分批送货,双方全程仅靠微信对接,未签署规范书面买卖合同,既没有约定收货检验期限,也未明确逾期付款的追责标准。交易数月后双方统一对账,买方在载明总货款的《付款确认书》上加盖公章,对全部供货金额予以认可。对账完成后买方仅支付小部分款项,剩余货款迟迟拖欠。卖方多次沟通无果,起诉主张剩余货款、逾期资金损失以及维权产生的保全费用。

庭审中,我方作为买方代理人,核心抗辩思路围绕货物质量展开:买方仓库留存近四分之一成衣存在油污、变色、褶皱、配件不匹配等瑕疵,无法对外销售,应当对应扣减货款;同时主张双方无逾期利息约定,原告诉请的 1.5 倍 LPR 标准过高,计息起算时间也应当延后至起诉当日,保全费不该由我方当事人承担。为证明质量问题,我们仅提交了距离收货、对账数月之后拍摄的衣物瑕疵照片,无其他配套证据。

法庭质证阶段,法官的审理思路清晰直白:盖章确认的对账文件,是买卖双方对供货数量、总价款的终局性合意。买方自收货直至完成对账,从未通过微信、函件等任何形式向卖方提出过质量瑕疵,时隔数月才自行拍摄照片,既无法证明瑕疵衣物对应案涉供货批次,也不能排除仓储、存放不当造成损坏,单一照片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质量抗辩缺乏事实支撑。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即便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卖方主张以一年期 LPR 上浮 30%-50% 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对账次日作为计息起点亦具备合理性。保全费属于债权人为追讨欠款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依法应由违约拖欠货款的买方承担。最终法院全盘支持卖方诉讼请求,判令我方当事人付清全部尾款、逾期损失并承担保全费、案件受理费。

办完这个案子我一直在思考,很多经营者都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货物有问题只要口头提一句就行,对账时懒得标注争议,等到被起诉才匆忙搜集证据,可商事诉讼遵循严格的举证规则,事后补救的碎片化证据几乎很难推翻书面对账材料。

在此提醒各位市场经营者:收货时务必当场完成检验,存在瑕疵第一时间拍照留证并书面告知供货方;但凡双方签署、盖章对账单、付款确认书,若尚存货物质量、交货延误等纠纷,一定要在文书中备注争议事项、待处理方案,固定双方合意;长期合作务必签订规范买卖合同,明确检验期、异议期、逾期付款责任,从源头减少诉讼风险。商事交易讲究白纸黑字,事前做好证据留存,远比败诉后再寻求抗辩稳妥得多。



王钦权律师,211、985重点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毕业,复合的学历背景,现担任多家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顾问,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2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浙江和品律师事务所
1330120********52 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