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美平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胡美平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欠款326万余元。

发布者:胡美平律师|时间:2023年11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49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平,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袁某、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袁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胡美平,被告汪某、袁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某、袁某、某公司支付欠款本息3903861元;2.判令汪某、袁某、某公司以本息为基数支付欠款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为止;3.判令汪某、袁某、某公司以本息为基数按每天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4.判令汪某、袁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5.判令汪某、袁某、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汪某、袁某、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转贷为由向刘某借款1000万元,承诺使用20天归还,经刘某多次催次,三被告仍未还清欠款。2018年7月16日,三被告出具《还款协议》,表示将于2018年9月30日一次性还清。刘某多次催债,三被告至今没有归还,故起诉来院。
本院查明:
     根据庭审情况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4日,汪某、袁某向刘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1000万元,此款用于转贷临时使用20天。某公司在该借条担保人处加盖印章。该借条署名处上方另备注:以上借款同意按千分之一每天付利息。同日,刘某向汪某、袁某指定收款账户转入1000万元。
2018年7月16日,甲方刘某与乙方汪某、袁某、丙方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确认乙方尚欠甲方本金3203800元、利息504629元。乙方承诺在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甲方归还本息合计3903861元,本金每天按千分之一计息。若乙方未在承诺期限内归还借款本息,应按每天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利息,丙方承担连带责任。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2016年11月4日,汪某向刘某转账还款200万元;2016年11月16日,汪某向刘某转账还款200万元;2016年12月19日,汪某通过某公司账户向刘某转账还款90万元;2016年12月22日,汪某向刘某转账还款20万元;2017年6月7日,汪某向刘某转账还款20万元;2017年7月5日,汪某向刘某转账还款300万元;另查明,刘某与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讼争案件,合同约定律师服务费7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汪某、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借款本金3269633.3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269633.33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某公司对被告汪某、袁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