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美平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1日 4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覃某某驾驶川A***B*的速腾牌小型轿车与行人袁某某相撞,致袁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本次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覃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有效证据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赔偿。”本案被告覃某某作为肇事车主,其向华泰保险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华泰保险应当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