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美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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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覃某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美平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01日 4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覃某某驾驶川A***B*的速腾牌小型轿车与行人袁某某相撞,致袁某某受伤的事实清楚,本次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覃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有效证据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赔偿。本案被告覃某某作为肇事车主,其向华泰保险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华泰保险应当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胡美平律师系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某基层法院担任陪审员10年,有着丰富的法院工作审判实践经验。从事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