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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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否应当逮捕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53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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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是否应当逮捕

累犯与逮捕没有必然联系,对徒刑以上的犯罪人只要符合逮捕条件的,就可进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决定和执行机关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决定机关为检察院或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构成累犯不是必须逮捕,只要会被判处徒刑的犯罪人犯新罪、想要逃跑或自杀、可能毁伪串供,适用取保候审不能阻止犯罪发生的,就可以由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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