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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还用办强制措施吗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384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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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还用办强制措施吗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如果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自首的行为表现

自首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1)、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6)、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主动投案自首表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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