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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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签订劳务关系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劳动纠纷 |38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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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签订劳务关系

可以签订劳务关系的人员包括停薪留职、内退、下岗以及退休返聘人员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二、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规定,单位可与停薪留职、内退、下岗以及退休返聘人员等人员签订劳务关系,如果在此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需要由单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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