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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展期抵押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1日|分类:合同纠纷 |44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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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债务展期抵押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主债权有效的,抵押权就有效。所以债务展期的,主债权有效的,抵押合同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行使抵押权的注意事项

抵押权人在通过起诉或仲裁来实现担保物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般来说,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是担保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民法典规定,担保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3年内行使担保物权,该“3年”应为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债权人可以就主合同纠纷和抵押合同纠纷一起提起诉讼,但应遵守主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此时以债务人和抵押人为共同被告。

3、抵押权人可以在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内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提起诉讼,此时以抵押人为被告。

4、抵押权人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但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5、抵押权人享有的只是将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以得价款并就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所得价款如无特别约定应按先后顺序偿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所以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展期,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就存在,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抵押权人在债权诉讼时效内,可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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