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9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类恶劣行径正式入刑,并将罪名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