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萧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入刑!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6日|分类:法律顾问 |1758人看过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在刑法第2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9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类恶劣行径正式入刑,并将罪名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6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5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