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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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564人看过

一、什么样的情况算累犯

根据刑法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结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根据刑法,可以看出构成累犯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前后罪之间没有年限的条件外,其它犯罪都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1、前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的

2、前一刑罚执行完后五年内再犯罪的

3、都要是故意犯罪

而在现实生活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比较少的。

而其他的犯罪如果两次之间超过了五年则不是累犯,如果是教养、管制、拘役的刑罚,则不论间隔多久,都不存在累犯的问题;如果两次犯罪中有一次是过失犯罪,也不适用累犯。

二、构成累犯有什么法律后果

关于累犯的法律后果,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累犯,不论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个: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能适用缓刑。

3、不能适用假释。

《刑法》第66条规定了特别累犯。特别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种,之所以叫特别累犯,特别在两个方面:

1、前后两罪的犯罪性质是特定的、一致的即仅限于前后两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2、前后两罪没有刑度条件与时间条件的限制。

即使前后罪可能仅仅被判处附加刑而没有主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当然特别累犯特别之处并没有突破累犯的主观条件,因为然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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