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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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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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休假节日?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0日|分类:劳动纠纷 |529人看过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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