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萧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469人看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因工作原因产生的疾病都能算“职业病”。


2013年国家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因此,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