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萧银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待岗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4日|分类:劳动纠纷 |1614人看过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待岗且不明确待岗时间,或者在待岗期间降低了员工的工资待遇,这其实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行为。另外,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因此,若用人单位擅自让劳动者待岗、降低劳动报酬等情形,劳动者是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