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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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行政拘留就不用赔偿吗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915人看过

一、伤人行政拘留就不用赔偿吗

伤人被行政拘留也是需要赔偿的,行政拘留后,如果造成被害人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必要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伤人行政拘留造成损害如何赔偿医疗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伤人行政拘留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可以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向加害人主张赔偿医疗费。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伤人被行政拘留后,并不能免除被拘留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有权向加害人主张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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