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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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中的同行业怎么界定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848人看过

一、竞业限制中的同行业怎么界定

我国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例如营业范围基本相同、所年行业相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的支付标准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

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已经对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给予了强制界定。

2、支付标准和支付形式

我国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仅有司法解释作支撑。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的是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标准和支付形式,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适用司法解释。

3、对支付标准仅有司法解释,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可以从营业范围、所处行业等标准,确认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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