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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可诉

发布者:王永胜律师|时间:2021年09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460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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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止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可诉

终止工伤认定后,如果不予受理工伤认定,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认定后多少时间内能申请伤残鉴定

(一)伤残鉴定又名劳动能力鉴定,通常情况越早鉴定对劳动者越好。

(二)一般情况下是工伤认定后马上可以做,但是如果劳动者或者单位有一方要对工伤认定不服或者是声明要去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就要再等60天。

(三)一般是工伤认定下来就可以直接去做伤残鉴定,如果用人单位要行政复议,伤残鉴定会暂时中止的。伤残鉴定跟劳动者治疗没有影响,因为伤残鉴定是根据劳动者当时受伤时第一次入院的病历和暂时的康复情况,一般越早做对劳动者的伤残鉴定等级越有利,得到的赔偿越多,法律没有规定必须在什么时候做,但是要在工伤认定结论书生效后一年之内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终止工伤认定后,如果是不予受理申请认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等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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