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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上班出车祸雇主承担部份责任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03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 情】3月5日中午,陈某在孙某家喝喜酒,喝完喜酒后便与朋友在孙某家打牌娱乐。当天下午,陈某的老板刘某打电话给吴某,要求其去工地干活,陈某明确答复中午饮酒不能去。此后,刘某两次拨打吴某电话均未打通,当刘某第四

【案 情】

3月5日中午,陈某在孙某家喝喜酒,喝完喜酒后便与朋友在孙某家打牌娱乐。当天下午,陈某的老板刘某打电话给吴某,要求其去工地干活,陈某明确答复中午饮酒不能去。

此后,刘某两次拨打吴某电话均未打通,当刘某第四次打电话给陈某后,陈某便驾驶摩托车离开蒋某家。途中,摩托车冲入路边水沟,陈某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陈某系刘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当天下午,刘某还到陈某家中找陈某,但未找到。而事故发生路段是通往工地的必经之路。事故发生后,刘某支付了2万元安葬费。

【说 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系刘某雇佣的挖掘机驾驶员,其与刘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前,刘某曾四次打电话给陈某,在陈某明确告知中午已喝酒不能从事雇佣活动的情况下,刘某仍三次打电话给吴某,并到吴某家中寻找,结合洪某与吴某第一个电话的内容及吴某接到第四个电话即刻离开的事实,认定陈某离开的行为与洪某的指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鉴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亦处于通往其受雇工作地点的必经之路,故认定陈某是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由于陈某前往工作地点是从事雇佣活动必不可少的过程,属于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行为,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刘某作为雇主应对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认定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但仍在酒后驾车前往工作地点,陈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

故法院一审判决雇主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除支付的2万元安葬费外,还需赔偿死者家属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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