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书
【制作依据】
支付令异议书文书样式供债务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条件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即指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数额确定,没有实质上的争议,债权的存在无须确认,债务人对债权人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则没有给付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实质上的争议,比如数量不足、质量达不到标准,或者债权人同意延期付款,目前尚不到支付期限;再如债权人在其他方面尚欠债务人的债务,等等,债务人即可向人民法院说明自己不应负担债务的事实和理由,来说明债权人无权申请支付令,从而说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使支付令自行失效。
对于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异议。这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因为依督促程序发出的支付令是以债权人的申请、主张为基础的,债务人并无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赋予债务人以异议权,等于为债务人在上述情况下提供了一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
债务人提出异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支付令的异议只能由债务人提出。
第二,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债务人要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以便确定异议是否提出,防止滥用权利,同时也是作为督促程序终结的依据。
第三,异议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定期间。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第四,异议可以不附据理由,只要在异议书中作出异议陈述,异议就成立。
债权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无论其异议是否有理由,都不影响异议的成立,但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只要债务人依法提出异议,即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上存在着争议。人民法院签发的支付令自行失效,督促程序即告终结。可见,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它不仅能决定督促程序是否终结,而且能决定支付令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债务人是否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在督促程序上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异议,则应当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如期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