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医院未尽到与当时的诊疗水平
相应的诊疗义务而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当中,未尽到与当时的诊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应当以什么为标准?就是应当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标准来进行衡量。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的复杂性,以及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从临床医学实践来看,医务人员一时未能正确诊断病情,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并非一概的都构成过错。
审判实践当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误诊误治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第一、是限于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难以诊断的,一般不构成过错。例如社区医院、个体诊所,没有配备影像学检查的相关设备,对骨折的情况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如果医方及时告知转诊或者是转院,并且在转诊和转院前进行了必要的治疗和协助,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否则医疗机构仍然可能构成医疗过错。
第二、对于临床症状不典型的病情,隐匿性的强调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别检查,例如隐匿性的冠心病患者,因腹泻、呕吐而被误诊为胃肠道疾病,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检查以鉴别诊断。
第三、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如是否需要进行会诊或者是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医疗行为有无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执行。
第四、诊断治疗是否具有及时性,对病情危重或者是进展迅速的患者,是否迅速安排患者进行鉴别诊断和进行了适当的治疗。如果因诊断检查的无故拖延而造成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治疗不及时则构成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