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本案患者因左股骨粗隆间病变于3月在外院门诊检查时,已被提示左股骨粗隆间病灶性质待查。同月27日,患者因外伤致左髋部疼痛、活动障碍,入上诉人A医院就诊,医院仅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闭合性粉碎性骨折,于3月30日行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未对患者术前CT显示的溶骨性骨质破坏、骨折异常影像学表现进行审慎排查,未修正诊断、未排查病理性骨折及骨肿瘤病因,患者术后于4月11日出院。
5月25日,患者因术后压疮再次入住A医院,直至6月8日医院才通过外院会诊,考虑患者为左股骨粗隆部病理性骨折、肿瘤可能,此时距患者首次入院已逾2个月。患者随即转院至B医院,经穿刺活检确诊为左股骨粗隆恶性间叶性肿瘤(纤维肉瘤),且已出现双肺转移;后续患者于肿瘤专科医院继续抗肿瘤治疗,终因左股骨粗隆纤维肉瘤并肺转移,于8月25日离世。
患者家属委托本律师团队作为诉讼代理人,以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造成患者生存期缩短的损害后果为由,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责任。
二、核心办案思路与庭审争议焦点
接手案件后,我方围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构成要件,制定了完整的办案策略,精准锁定案件四大争议焦点,全面完成举证质证与代理意见论证,为案件胜诉筑牢了基础。
(一)核心举证:锁定医院诊疗行为的重大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核心,在于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我方在诉讼中依法申请法院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全程梳理提交完整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及对应的诊疗规范依据,最终通过司法鉴定明确了医院的三大核心过错:
诊断错误,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患者首次入院时的 CT 片已明确显示左股骨粗隆间密度减低影、骨吸收、溶骨性骨质破坏,骨折表现不符合普通外伤性骨折的常规特征,且患者入院前外院已提示股骨粗隆间病灶待查,但医院自患者首次入院至出院,始终未修正诊断,未排查病理性骨折及肿瘤病因,存在根本性的诊断错误。
治疗方案选择错误,未履行对症诊疗义务:因前期诊断错误,医院仅对患者行单纯骨折内固定术,未针对肿瘤病灶进行规范诊疗,术中未对骨折部位异常的骨质形态、质地进行观察与活检,术后也未完善检查明确病因,导致患者的肿瘤病灶未得到任何有效控制,治疗方案严重不符合诊疗规范。
延误诊疗时机,直接造成患者生存期缩短的损害后果:医院逾 2 个月的误诊漏诊,导致患者的骨肿瘤未得到早期干预,病情持续进展并出现肺部转移,错失了肿瘤最佳治疗时机,直接缩短了患者的生存期限。
(二)焦点抗辩:破解 “未行尸检无法认定因果关系” 的核心抗辩
本案中,A医院的核心抗辩理由为:患者死亡后未行病理解剖,无法认定其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患者系自身恶性肿瘤恶化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关。
针对该抗辩,我方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提出了直击核心的代理意见:
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规则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生存期缩短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损害后果的法定范围界定:即便患者原发恶性肿瘤客观存在,其获得规范诊疗、延长生存期限的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严格保护。司法鉴定意见已明确医院的过错缩短了患者的生存期,该生存期利益的丧失,就是医院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即便医院的规范诊疗无法完全避免患者最终因肿瘤死亡,也不能免除其因过错侵害患者生存期利益的侵权责任。
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印证:患者首次入院时,术前检查未提示肺部存在肿瘤转移病灶,而医院误诊2个月后,患者已确诊双肺转移,骨折手术造成的局部血循环加速,进一步加剧了肿瘤细胞的血行转移,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肿瘤快速进展、生存期缩短,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三)损失核定:全面论证赔偿项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针对医院对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提出的异议,我方逐一举证、逐项论证:
关于医疗费,明确医保报销系患者自身购买医保享有的合同权益,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的法定赔偿责任,医院无权就医保报销部分扣减赔偿金额;
关于护理费、误工费,结合患者卧床治疗至离世的152天期间,确需专人护理、存在误工损失的客观事实,举证证明计算标准与天数完全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举证证明患者系城镇居民,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被扶养人洪兰英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符合法定标准,依法应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错失肿瘤早期治疗机会,缩短了患者生存期,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全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与司法鉴定结论,认定A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错误、治疗方案选择不当的重大过错,延误了患者疾病的最佳诊断和治疗时间,缩短了患者的生存期,判令医院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一审宣判后,A医院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我方围绕医院的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上诉主张,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A医院承担。
四、案例经典意义与办案心得
本案作为云南地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误诊漏诊缩短肿瘤患者生存期需承担赔偿责任”的经典胜诉案例,其裁判规则与办案思路,对同类医疗纠纷案件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也为患方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指引。
第一,本案明确了肿瘤患者生存期利益的法律保护边界。司法裁判明确,生命权是公民最核心的民事权利,即便患者身患恶性程度高、治愈率低的肿瘤,其获得规范诊疗、延长生存期限的权利,依然受《民法典》的严格保护。医疗机构不能以患者原发疾病重、最终死亡不可避免为由,免除其因过错诊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生存期缩短的侵权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充分彰显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平等保护。
第二,本案精准适用了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患者未行尸检、直接死因无法通过病理确认的情况下,法院严格适用证据规则,将 “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医疗机构,在医院无法完成举证、且司法鉴定已明确其过错缩短患者生存期的情况下,判令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同类未行尸检的医疗纠纷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考。
第三,本案凸显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与专业代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核心作用。医疗纠纷案件的专业性极强,代理律师的工作不仅是法律层面的论证,更要深入临床诊疗规范,全程主导司法鉴定的举证与陈述,精准锁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引导鉴定机构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本案中,我们通过完整的诊疗规范举证、专业的法医临床陈述,固定了医院的核心过错,同时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强了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全面反驳了医院的抗辩主张,为案件的终审胜诉奠定了不可动摇的证据基础。
第四,本案也为临床骨科诊疗行为敲响了合规警钟。临床中,骨科医生面对骨折患者,不能仅局限于骨折本身的诊疗,更应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审慎排查骨折的成因。对于影像学表现不符合普通外伤性骨折的病例,必须警惕病理性骨折的可能,完善相关检查明确病因,避免因漏诊基础疾病,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承担相应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