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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诊疗疏忽致患者死亡,精准举证锁定医院主责

2026-04-17
2026年04月17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23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例导读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术后病情观察缺位、处置不及时,且未依法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因前列腺癌术后复发入院手术,术后出现膀胱破裂危重病情却...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例导读

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术后病情观察缺位、处置不及时,且未依法履行尸检告知义务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因前列腺癌术后复发入院手术,术后出现膀胱破裂危重病情却未被及时诊断救治,最终术中不幸离世。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全程代理本案诉讼,通过固定诊疗过错证据、推动司法鉴定、精准论证举证责任分配,成功突破“死因不明则责任比例无法判定”的案件难点,最终促使人民法院认定医院承担 80%的主要赔偿责任,为患者家属争取到各项赔偿共计80万余元,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机构违反诊疗注意义务与尸检告知义务的典型胜诉案例。

二、基本案情

6月8日,患者因“反复尿频、尿急一月半”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前列腺癌根治术后、前列腺癌复发、膀胱癌可能、肿瘤骨转移、膀胱残余尿增多。

6月16日,医院为患者在全麻下行“经尿道复发前列腺肿瘤切除术+左侧输尿管镜检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等常规治疗。6月18日12时55分,患者出现气促、腹胀、脉搏增快、血氧饱和度骤降至56%的危重症状,医院仅予以会诊、吸氧等常规处理,未及时完善腹部超声、CT等关键检查明确病因,直至当日21时03分才行床旁超声检查,21时33分完成胸腹部CT检查,最终明确患者存在膀胱内血肿、腹盆腔积液、膀胱破裂等危重病情。

当日23时05分,医院为患者行“经尿道膀胱血肿清除备开放术”,术中发现膀胱破裂后改行“经腹膀胱破裂修补术”,患者于手术结束前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离世后,医院未向患者近亲属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家属有关尸检的法定程序、法律意义及逾期不尸检的法律后果,最终未行尸检,导致患者具体死亡原因无法通过病理鉴定明确。

为维护合法权益,患者家属委托我们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1.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2.医院术后对患者病情变化不重视、观察不到位、处置不及时的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患者膀胱破裂的诊断及治疗,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3. 因患者死亡后未行法医病理鉴定,具体死亡原因不明确,过错责任比例(参与度)不能判断。同时,鉴定意见明确了医院存在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的额外过错。

三、被告医院核心抗辩意见

患者最终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及并发症所致,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操作符合医疗原则,不存在医疗过错;

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后,医院已及时组织会诊并采取对应治疗措施,患者术中突发心率下降后,医院已尽到全力抢救义务;

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过错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表述不清、内容自相矛盾,在死亡原因无法认定的前提下,不能确认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真实关联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患者死亡后未行尸检导致死因不明、责任参与度无法判定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哪一方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患方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代理律师核心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始终围绕“锁定医院过错、明确因果关系、厘清举证责任、主张足额赔偿”的核心思路开展代理工作,针对案件难点逐一突破,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代理意见,核心观点如下:

(一)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公正,依法应当作为定案核心依据

本案司法鉴定机构系原被告双方共同选定、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法定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到场听证,汇同泌尿外科学、法医学专业专家进行会诊分析,出具的鉴定意见依据充分、论证严谨。

医院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且鉴定人已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对医院提出的异议作出了专业、合理的解释,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依据。

(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三项明确的医疗过错,严重违反诊疗规范与法定义务

1、违反诊疗注意义务,术后对患者病情变化不重视、观察不到位、处置不及时。根据《实用外科学》关于膀胱损伤的诊疗规范,对于经尿道膀胱及前列腺手术患者,术后应当严密监测膀胱冲洗量与尿量的平衡,患者出现腹胀、血尿、血氧下降等症状时,应当第一时间完善导尿试验、超声、CT 等检查明确是否存在膀胱破裂。本案中,医院术后未对患者膀胱冲洗量及尿量平衡进行任何记录与评估;患者6月18日中午即出现危及生命的危重症状,医院却延误近10小时才完成关键检查明确病因,直至夜间才实施急诊手术,完全错失了膀胱破裂的最佳救治时机,是导致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

2、违反法定尸检告知义务,直接导致本案患者死因无法明确、责任参与度无法判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向其近亲属告知有关尸检的规定,这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医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向患者家属履行了尸检告知义务,未告知家属尸检的法定期限、法律意义及不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直接导致本案未行尸检、患者具体死亡原因无法通过病理鉴定明确,该不利后果依法应当由医院全部承担。

3、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资料存在重大瑕疵。医院6月18日的急诊手术记录中,未记载患者术中具体出血量及输血量,严重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不仅无法完整还原诊疗过程,也直接影响了对诊疗行为合规性的判定,依法应当推定其存在诊疗过错。

(三)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司法鉴定意见书已明确认定,医院术后处置不及时的过错,延误了患者膀胱破裂的诊断及治疗,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从诊疗逻辑来看,患者入院时仅因排尿症状入院,无危及生命的急性病症,术前评估可耐受手术,手术过程顺利;患者最终死亡,系术后膀胱破裂未被及时发现、持续延误救治,导致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所致,医院的诊疗疏忽是患者死亡的核心原因。

患者自身虽存在前列腺癌、肿瘤骨转移等基础疾病,但该基础疾病并非急性、致命性疾病,也不是导致患者本次住院死亡的直接原因,不能以此减轻或免除医院的过错赔偿责任。

(四)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划分,依法应当由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未履行尸检告知义务,是导致死因不明、责任参与度无法鉴定的根本原因,其应当对此承担全部不利后果。结合医院存在的核心诊疗过错、过错行为对死亡结果的影响程度,同时兼顾患者自身基础疾病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医院应当对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患方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均有相应票据及法律规定予以佐证,应当按照80%的责任比例予以支持;患者的离世给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应当全额支持。

六、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民事判决:

被告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医院已足额履行全部赔偿款项。

七、案例典型意义

明确了医疗机构尸检告知义务的法定性与强制性。本案判决清晰界定,患者死亡后,向近亲属告知尸检相关规定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该告知义务,导致死因不明、过错参与度无法判定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为同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考。

(二)细化了医疗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本案明确,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贯穿诊疗全流程,不仅包括手术操作本身,更包括术后病情监测、异常症状的及时排查与对症处置,术后观察缺位、处置延误,即使手术操作符合规范,仍应认定为存在重大医疗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突破了“无明确参与度鉴定则无法划分主要责任”的司法实践难点。本案中,鉴定机构因死因不明未出具责任参与度意见,法院结合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为同类死因不明的医疗损害案件中患方维权,提供了可复制、可参考的胜诉路径。

彰显了《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立法本意。本案判决通过司法裁判,督促医疗机构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为医疗损害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家属,提供了合法维权的经典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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