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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过错致子宫切除七级伤残,患者获赔超50万元

2026-02-27
2026年02月27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36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一、案情简介3月5日,龚X因停经39+6 周、不规律腹阵痛伴见红,入住A医院待产,初步诊断为G6P1孕39+6W、ROA、先兆流产、胎膜早破。当日16:04,院方在无明...

律师观点分析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一、案情简介

35日,龚X因停经39+6 周、不规律腹阵痛伴见红,入住A医院待产,初步诊断为G6P139+6WROA、先兆流产、胎膜早破。当日16:04,院方在无明确阴道助产指征且未与患方签订胎头吸引助产同意书的情况下,为龚X行产房会阴侧切+胎头吸引助产,产时出血600ml,术后龚X子宫收缩差、阴道流血量剧增。院方未按照产后出血处理指南进行规范处理,直至龚X出现失血性休克危及生命,才紧急为其实施经腹次全子宫切除术。术后龚X316日出院,此次诊疗行为给龚X造成了永久性的身体损伤。

为明确医疗事故责任,825日,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丙等医疗事故,A医院负主要责任;A医院不服该结论,申请医学会再次鉴定,312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认定A医院负次要责任。两次鉴定结论截然相反,为进一步明确院方诊疗过错、伤残等级及责任比例,龚X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龚X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龚X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多项过错,与龚X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75%主要责任,龚X伤残程度达七级。

另查,龚X为城镇居民,系独生子女,其父亲为二级肢体残疾人,需龚X赡养;龚X育有两名子女,均需其抚养。龚X因本次诊疗行为支出医疗费、鉴定费等多项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A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70元,本所接受龚X委托,担任其一审、二审诉讼代理人,全程为其维权。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A医院主张的鉴定程序违法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2龚X因子宫切除被认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合理,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

3原审法院认定A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A医院主张责任比例过重是否成立。

三、患方代理思路与核心工作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结合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证据繁杂的特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制定了针对性的代理策略,核心工作如下:

梳理诊疗过错核心证据,锁定院方违法违规诊疗行为

我们全面梳理龚X的诊疗病历、检查报告、手术记录等材料,明确指出A医院存在三项关键性诊疗过错:一是无明确阴道助产指征却实施胎头吸引助产,且未签订书面同意书,违反诊疗规范及患者知情同意权;二是产后出血时未按指南规范处理,延误救治时机,直接导致龚X失血性休克并被切除子宫,存在重大诊疗过失;三是病例书写、记录不完善,违反病历管理相关规定。上述过错是导致龚X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也是主张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的核心事实依据。

针对医学会鉴定结论冲突,依法申请法院委托独立司法鉴定

医学会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截然相反,无法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我们依据《民法典》及医疗纠纷相关司法解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对院方诊疗过错、因果关系、责任比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我们积极配合鉴定机构开展质证、陈述工作,清晰阐述院方诊疗过错细节,最终促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为案件责任划分奠定了关键证据基础。

举证反驳院方抗辩,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合法性

A医院辩称 “切除子宫不会导致劳动能力丧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我们对此逐一反驳:一是提交司法鉴定中心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证明龚X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有专业鉴定依据;二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指出法律并未将子宫切除排除在劳动能力丧失范围之外,亦未规定仅四肢残疾才影响劳动能力,院方的主张系对伤残性质、人体结构及法律规定的错误认知;三是提交龚X父亲的残疾证、子女的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被扶养人主体资格及扶养需求,且三名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符合法律计算标准。

精准计算赔偿项目与金额,确保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赔偿项目繁杂,计算标准严格,我们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对各项赔偿费用进行精准核算:医疗费扣减双方协商一致的生育费用后据实主张;误工费结合龚X月工资标准及伤情主张6 个月误工损失;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结合七级伤残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针对父亲、两名子女分别计算年限及金额,严格遵守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标准” 的规定;同时结合院方过错程度、龚X的伤残后果,主张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无票据佐证的费用不予主张,对有充分依据的费用逐一列明,确保赔偿主张合法、合理、有据。

二审全程抗辩,有力驳斥院方上诉理由

A医院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原审鉴定程序违法、责任比例过重、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我们在二审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并当庭发表抗辩意见:一是指出原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内容真实、结论客观,院方主张 “聘任咨询专家程序错误”无任何事实依据;二是强调院方的多项诊疗过错是导致龚X七级伤残的主要原因,原审认定75%的责任比例与其过错程度相匹配,并非过重;三是再次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院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四、案件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认定A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判决A医院赔偿龚X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50万余元,驳回龚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定报告可作为定案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应纳入赔偿范围,驳回A医院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为终审判决,龚X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最终保护。

五、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分娩过程中医院诊疗过错导致患方伤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成功维权,对同类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也凸显了医疗纠纷案件中患方维权的关键要点:

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证据

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均具有证据效力,但当医学会鉴定结论存在冲突时,申请法院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打破证据僵局、还原案件事实的关键。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清晰认定了院方的诊疗过错、责任比例及伤残等级,成为法院定案的核心依据,也体现了司法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精准锁定诊疗过错是主张赔偿的基础

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诊疗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我们通过细致梳理病历材料,精准锁定院方无指征助产、未履行知情同意权、产后出血处理不规范等多项关键性诊疗过错,清晰论证了过错与龚X子宫切除、七级伤残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为院方承担主要责任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准确适用法律是维护患方赔偿权益的关键

医疗损害赔偿的项目、计算标准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需满足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年赔偿总额不超标准” 等条件。本案中,我们准确援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精准计算各项赔偿金额,有力反驳了院方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无理抗辩,确保患方的合法赔偿诉求得到司法支持。

二审有效抗辩是维护胜诉结果的保障

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常以“鉴定程序违法”“责任比例过重”“赔偿项目无依据”等理由提起上诉,此时患方代理律师需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上诉理由逐一驳斥,清晰阐述原审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本案中,我们在二审中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和当庭抗辩,让法院明确院方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促成二审维持原判,实现了患方的终审胜诉。

医疗纠纷中,患者作为弱势一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诊疗行为和繁杂的法律规定,往往难以独立维权。专业的医疗纠纷代理律师能够凭借对医疗规范的理解、对法律规定的掌握,为患者梳理证据、锁定过错、精准主张赔偿,最大限度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也提醒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尽到合理的诊疗注意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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