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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手术时机导致患者死亡,承担90%的责任

2024年01月11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50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周**、周**、付*、文**、周**与被告普洱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普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刘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周**、周**、付*、文**、周**与被告普洱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普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文**、周**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广,被告普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的诊疗过错行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在为周恩明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周恩明死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90%。因此,被告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本案计算标准、住院天数、损失项目和具体金额问题。本案于2021年4月29日法庭辩论终结。因此,原告各项损失应按《2020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计算;原告提供的云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上明确记载周恩明住院自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3日,住院天数为2天,故本院应予确认周恩明住院天数为2天。就原告损失构成,被告承认鉴定费321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就争议的部分本院逐项分析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予以证明,因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661.63元。对被告提出住院费应以实际支付为准的抗辩理由,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核销2406.74元,系周恩明与有关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关系,赔偿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不能据此减轻,故对被告的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于被告过错在于一直未对周恩明进行手术治疗,仅给予对症支持治疗,致使其病情恶化出现了“感染性休克”死亡。不论周恩明何时手术,其所需要的休息、营养及培护应当均因疾病本身所需,原告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的过错行为使周恩明需要更多的护理、误工、营养。但被告认可护理费300.00元、误工费1388.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本院应予准许;3、死亡赔偿金。按2019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238.00元标准计算20年,即724760.00元对原告多诉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4、丧葬费按2019年职工平均工资106514.00元标准计算6个月,即53257.00元。对原告多诉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被扶养人岁、周**年满3周岁,均由夫妻二人按2019年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455.00元标准抚养至18周岁,即316642.50元。原告文**应由子女二人按201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3455.00元标准赡养20年,即234550.00元。但周**、周**、文**12年赔偿总额累计已超过201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0730.00元应予扣减,扣减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410462.50元。对原告多诉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费。根据周恩明在被告处就诊经历及住院时间为2天。随后,司法鉴定和诉讼需收集证据,所产生的交通费均构成损失,本院酌情认定150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为50000.0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普洱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周**、付*、文**、周**赔偿各项损失1160777.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周**、付*、文**、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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