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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未及时告知结果医院主动担责

2017年02月06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3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摘要:王某某系曾经享受过国务院津贴的骨科老专家,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战争,一生中立过赫赫乩功,系成都军区某某医院原骨科主任医师。而在参加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组织的体检中,B超查出肝脏有一个结...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王某某系曾经享受过国务院津贴的骨科老专家,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战争,一生中立过赫赫乩功,系成都军区某某医院原骨科主任医师。而在参加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组织的体检中,B超查出肝脏有一个结节,但医院未告知王某某检查结果,体检报告总检医师总结时也未及时向患方通知检查结果。延误了患者病情的治疗,确诊时已经是肺癌晚期,最终在该院治疗无效后死亡。患者死亡后在律师的参与下多次与医院协商,甚至诉至法院,但最后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到调解,医院主动担责,并经司法确认本案即告终结。

【案情回顾】

患者王某某系成都军区某某医院原骨科主任医师,2014828日在该院体检中心(该体检中心由该院北京某某公司合作经营)参加了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组织的体检。王某某在做腹部B超体检项目时,被查出肝脏左叶探及一个低回声结节大小约3.8×75px形态规整边界尚清,但当时B超医生严重失职,未告知王某某检查结果,体检报告总检医师总结时也未及时向患方通知检查结果。直到20141028日时王某某领取体检报告时才发现B超检查发现肝部有结节,并于当日在该院处做了B超和CT检查,结果显示肝脏的肿瘤增大为7.0×127.49999999999999px,并已经转移到肺部多发结节,这意味着王某某病情已是癌症晚期。在发现病情严重恶化后,王某某该院和重庆西南医院的前后7次住院治疗,于2015414日病故于成都军区某某医院。

【律师介入】

患者死亡后家属无法接受医院未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而导致延误治疗,患者最终因癌症晚期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但是考虑到患者生前遗愿(对于医院未及时告知检查结果,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从而延误治疗一事尽的与医院协商解决,不希望出现家丑外扬、同根相煎的悲情局面),家属多次找该院与院方协商解决无果。无奈之下患方找到本律师团队希望帮助维权,并把案件的相关情况及逝者的遗愿告知了律师,律师在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后接受了家属的委托。接受委托后经过了解得知成都军区某某医院的体检中心系与北京某某公司合作经营,而对于部队医院的相关科室外包或合作经营等模式合作也基本都是不允许的。鉴于此,为促进双方能协商解决,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分别向成都军区某某医院及北京某某公司发了《律师函》,在函中分别阐述了两个单位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通过诉讼双方可能承担的责任及通过媒体等的介入可能对其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向两个单位作了重点说明,函发出后很快得到了两个单位的回应,并由医院积极联系安排三方正面接触协商赔事宜,在协商过程中虽然对达成协议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赔偿数额上存在一定的差距,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诉讼处理】

作为患方代理律师结合家属的意见及患者生前的遗愿,清楚的知道本案诉讼解决均是各方当事人不希望看到的方式,但是作为律师也清楚成都军区某某医院及北京某某医院最担心、害怕什么,起诉只是处理案件的一种策略,并把律师的真实想法告知了家属并征求家属的意见后,将本案诉至某某区人民法院。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两被告再次积极找到本方当事人要求协商解决。作为患方代理律师我们则提出,为了提高工作效力我们建议由第三方机构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调解,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医院及北京某某公司听取了本律师团队的建议,各方共同申请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及司法确认】

各方一同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由医调委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各方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患方放弃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等向两个单位主张权利。二、患者被确诊为癌症后多次在成都军区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为患者提供的诊疗服务无异议,患方承诺不因上述期间医院为患者提供的诊疗向医院主张任何权利。三、成都军区某某医院及北京某某医院共同支付患方本案的各项损失20万元。四、本协议为医患双方处理此医疗争议的最终协议,协议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再向对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各双方的权利协议就此终结。五、各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署本协议,未受胁迫欺诈,完全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签订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

上述协议签订后,由某某区人民法院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两单位也积极履行了协议。患者向法院申请撤回了之前的起诉,本案就此了结。

【律师点评】

本案系体检过程中检查B超结果可见肝部结节较小,且可以看出当时肿瘤并未转移,患者完全可以通过肝部分切除手术达到根治的效果。但正是由于该院体检中心未能将危急值及时通知退休办或患者本人才导致王某某丧失了根治及控制疾病的机会,最终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典型案例。就本案来讲,并非是医院的医疗水平或因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等原因导致的,原本纠纷可以完全避免,只要是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再加强一下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即便是最终患者还是死亡,家属也应当可以理解,纠纷也就不会发生。

实际上患者及家属一般情况下也都是通情达理之人,有一部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因为患者或家属认为并未能享有应有的医疗服务,未达到逾期的目的,从而导致心理上有极大的落差,为寻找心理的平衡而启动维权。以本案视之,单位组织给军队老干部体检,本身是老干部的关怀。但是为患者提供体验服务的医院,如果当时的体检医生责任心再强一点,将体验发现的问题作危急值处理,重点进行申报,或及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而且还有一种可能性即便是当时就及时告知当时也可能系癌症晩期,及时治疗患者也可能因治疗无效死亡。若真是那样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也应该不会引发本案的纠纷。

特别提示:本案医院及合作单位最终积极调解的根本原因系本律师团队作为患方的代理律师,已经充分掌握了两单位的“痛点”,而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将该“痛点”无限的放大,致使两单位心身畏惧,害怕事态扩大所达到的效果。因此,建议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应冷静对处理好每环节,及时委托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介入帮助本方维权,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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