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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出借人主张已付律师费获法院支持

2016-05-06
2016年05月06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205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王某某与张某某系朋友,平日里关系较好。张某某因金额需要,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并于借款当时由张某某出具的《借款协议》载明,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张某某应当承担王某某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案件描述

王某某与张某某系朋友,平日里关系较好。张某某因金额需要,2013年1月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张某某于2013年1月10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月利息 2%,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同时还约定,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出借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之后王某某分别于2013年1月10 日和1月14日分两次借款3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自2014年6月起再未向王某某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张某某于2016年2月10日出具了欠条给王某某对欠款及利息进行了确认。

但此后王某某也多次找到张某某希望尽快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但是张某某均以目前没有工作,无法偿还本金及利息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后下王某某只好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用,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诉讼,请求:

一、判令张某某向王某某偿还本金30万元,及此款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支付王某某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借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对借款数额及利息均无异议。王某某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张某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此款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

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

【律师点评】

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由债务人承担原则上应获得法院的支持;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特别是委托律师的律师费用,能否在维权过程中一并主张,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由此带来的就是在众多案件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力委托律师支付律师费,面对理性维护望而却步,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规定,以推保障法治建设往前推进。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而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约定若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权而支持的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也是本案中法院判决由张某某支付王某某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的依据。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王某某与张某某系朋友,平日里关系较好。张某某因金额需要,2013年1月签署《借款协议》约定,张某某于2013年1月10向王某某借款30万元,月利息 2%,每月20日前支付当月利息。同时还约定,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出借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之后王某某分别于2013年1月10 日和1月14日分两次借款30万元给张某某。张某某自2014年6月起再未向王某某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张某某于2016年2月10日出具了欠条给王某某对欠款及利息进行了确认。

但此后王某某也多次找到张某某希望尽快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但是张某某均以目前没有工作,无法偿还本金及利息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后下王某某只好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并支付了相应的律师费用,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诉讼,请求:

一、判令张某某向王某某偿还本金30万元,及此款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支付王某某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借贷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双方对借款数额及利息均无异议。王某某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张某某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此款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

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某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张某某承担。

【律师点评】

当事人之间的合法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由债务人承担原则上应获得法院的支持;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特别是委托律师的律师费用,能否在维权过程中一并主张,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并没有统一的规定。由此带来的就是在众多案件特别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无力委托律师支付律师费,面对理性维护望而却步,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规定,以推保障法治建设往前推进。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因此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建议将律师费列入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承担。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而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可以约定若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权而支持的律师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也是本案中法院判决由张某某支付王某某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的依据。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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