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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诱发疾病导致死亡交强险应当全赔

2015-11-05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17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被告某单位司机方某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人民西路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鲁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的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乘车人万某死亡,其他6人受伤。

案件描述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10日,被告某单位司机方某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人民西路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鲁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的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乘车人万某死亡,其他6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受害人万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法院裁决】

本案之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万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论案】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10日,被告某单位司机方某驾驶一小型专用客车沿人民西路未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闯红灯)与鲁某驾驶的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小型专用客车的前部与小型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致专用客车上乘车人万某死亡,其他6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受害人万某的根本死因为高血压病突发脑干出血致死,头部外伤为辅助死因,考虑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为30%。

【法院裁决】

本案之中,虽然受害人的个人体质状况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在确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时不应考虑该损伤参与度。另外,受害人万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综上,保险公司应对原告方的全部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论案】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的损害结果虽有其自身疾病的因素,但交强险责任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考虑损伤参与度,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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