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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死亡雇主亦应担责任

2015-11-05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76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2013年7月7日6时许,陈某受雇于王某并驾驶王某所有的云AL1610车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路时,由于路滑、驾驶不慎,导致货车滑入沟内,造成陈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件描述

一、案情: 

2013年7月7日6时许,陈某受雇于王某并驾驶王某所有的云AL1610车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路时,由于路滑、驾驶不慎,导致货车滑入沟内,造成陈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为陈某预交住院费25000元,但否认自己与陈某的雇佣关系。该事故经礼泉县交警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其所有的云AL1610货车未办理车上人员安全险。

二、问题:

1、陈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王某对事故损失是否承担。

3、陈某与王某的责任分配

4、陈某家属应获赔偿的范围。

三、分析:

 陈某因单方交通事故而受伤死亡,本案争议为车辆驾驶人员与雇主之间的赔偿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本案中根据陈某实际驾驶陕AL1610号货车运送货物以及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陈某预交住院押金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事故发生时王某对其雇佣的驾驶人员并未有任何监管措施,亦未办理车上人员安全险等保险,故对陈某亲属的赔偿请求,陈某应当承担责任,但对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损害人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意见为:王某应当支付陈某家属60%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案情: 

2013年7月7日6时许,陈某受雇于王某并驾驶王某所有的云AL1610车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路时,由于路滑、驾驶不慎,导致货车滑入沟内,造成陈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为陈某预交住院费25000元,但否认自己与陈某的雇佣关系。该事故经礼泉县交警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对其所有的云AL1610货车未办理车上人员安全险。

二、问题:

1、陈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2、王某对事故损失是否承担。

3、陈某与王某的责任分配

4、陈某家属应获赔偿的范围。

三、分析:

 陈某因单方交通事故而受伤死亡,本案争议为车辆驾驶人员与雇主之间的赔偿纠纷,故本案案由应定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在本案中根据陈某实际驾驶陕AL1610号货车运送货物以及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陈某预交住院押金等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与陈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在事故发生时王某对其雇佣的驾驶人员并未有任何监管措施,亦未办理车上人员安全险等保险,故对陈某亲属的赔偿请求,陈某应当承担责任,但对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损害人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意见为:王某应当支付陈某家属60%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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