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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昆明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刘荣广 | 点击:15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9月15日,赵X因出院回到家中,白天夜里哭闹不安,饮食及差,腹部膨隆起,小便少,头昏,脸部浮肿,不愿走路,故又住进了昆明XX医院,然而昆明XX医院的医护人员却敷衍塞责给赵X治疗了几天后,就停止赵X的一切治疗,直至10月31日被撵出医院。

案件描述

赵X昆明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赵X于是1998年7月27日因发现心脏杂音一个月进入昆明XX医院就医,入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室内隔缺损,心动Ⅰ级”。8月6日上午8时,昆明XX医院为赵X行“体外循环五室缺补片修补术”,术前诊断“先心病、室间隔缺损(彩超示缺损坏1.2cm)”术后诊断“先心病、室间隔缺损(彩超示缺损坏1.8cm)”。8月26日,赵X出院。

9月15日,赵X因出院回到家中,白天夜里哭闹不安,饮食及差,腹部膨隆起,小便少,头昏,脸部浮肿,不愿走路,故又住进了昆明XX医院,然而昆明XX医院的医护人员却敷衍塞责给赵X治疗了几天后,就停止赵X的一切治疗,直至10月31日被撵出医院。

同年12月18日赵X因踝部浮肿,腹胀但无腹痛,无恶心,呕吐,无便血,哭闹不安,不愿下地行走等症状再次入住昆明XX医院就医,但院方仍未对赵X进行积极治疗,并于12月24日停止一切挽救赵X的义务,放任病危的赵X不医治,直到1999年月1月24日告知赵X必须进行第二次手术。赵X父母对第二次手术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与医院产生分歧,于1999年月1月25日下午带着赵X去找院方负责人在没得到满意答复一下之后下,在返回住院的途中,赵X突然昏迷,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随后被诊断为重度脑萎缩植物人,同时还带有时常发作的癫痫病病人。

赵X三次住院却两次被院方强行撵出医院,多次故意放任赵X的重度心衰不医治,终因赵X心力衰竭十分严重,而导致其心脏停止跳动面成为植物人,这给赵X及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及终生痛苦。2010年6月赵X父母找到了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部的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赵X及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                   请求裁决昆明XX医院赔偿赵X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赵X之父母)、营养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赵X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合计为2178330.70元。

2、昆明XX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昆明XX医院对赵X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                   昆明XX医院一次性支付赵X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552874.17元(注:已经扣出医院已支付的140000元)。

二、昆明XX医院一次性支付赵X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诉讼费用24227元,其中6428.62元由昆明XX医院支付,余款17744.38元由赵X自行承担。

律师评述:

从审判实践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在某医疗机构临时坐诊的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护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三是医疗机构临时聘请的外单位专家或其他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四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伤、残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条件,这些所须的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赵X昆明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赵X于是1998年7月27日因发现心脏杂音一个月进入昆明XX医院就医,入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室内隔缺损,心动Ⅰ级”。8月6日上午8时,昆明XX医院为赵X行“体外循环五室缺补片修补术”,术前诊断“先心病、室间隔缺损(彩超示缺损坏1.2cm)”术后诊断“先心病、室间隔缺损(彩超示缺损坏1.8cm)”。8月26日,赵X出院。

9月15日,赵X因出院回到家中,白天夜里哭闹不安,饮食及差,腹部膨隆起,小便少,头昏,脸部浮肿,不愿走路,故又住进了昆明XX医院,然而昆明XX医院的医护人员却敷衍塞责给赵X治疗了几天后,就停止赵X的一切治疗,直至10月31日被撵出医院。

同年12月18日赵X因踝部浮肿,腹胀但无腹痛,无恶心,呕吐,无便血,哭闹不安,不愿下地行走等症状再次入住昆明XX医院就医,但院方仍未对赵X进行积极治疗,并于12月24日停止一切挽救赵X的义务,放任病危的赵X不医治,直到1999年月1月24日告知赵X必须进行第二次手术。赵X父母对第二次手术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与医院产生分歧,于1999年月1月25日下午带着赵X去找院方负责人在没得到满意答复一下之后下,在返回住院的途中,赵X突然昏迷,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随后被诊断为重度脑萎缩植物人,同时还带有时常发作的癫痫病病人。

赵X三次住院却两次被院方强行撵出医院,多次故意放任赵X的重度心衰不医治,终因赵X心力衰竭十分严重,而导致其心脏停止跳动面成为植物人,这给赵X及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及终生痛苦。2010年6月赵X父母找到了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医疗法律事务部的律师,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赵X及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请求:

1、                   请求裁决昆明XX医院赔偿赵X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赵X之父母)、营养费、后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赵X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合计为2178330.70元。

2、昆明XX医院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昆明XX医院对赵X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                   昆明XX医院一次性支付赵X医疗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552874.17元(注:已经扣出医院已支付的140000元)。

二、昆明XX医院一次性支付赵X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诉讼费用24227元,其中6428.62元由昆明XX医院支付,余款17744.38元由赵X自行承担。

律师评述:

从审判实践看,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是在某医疗机构临时坐诊的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不得以医护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推脱责任;三是医疗机构临时聘请的外单位专家或其他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四是医疗机构因医疗设备故障等原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侵权的民事纠纷,要确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前提是确定医务人员所造成的伤、残亡等损害后果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谓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条件,这些所须的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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