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赵某与丈夫吕某本是大学同学,因为志趣相投有了深厚的友谊,之后成了恋人。毕业后的吕某属于事业编制,收入虽然一般,但胜在稳定,赵某自主创业,并在父母的资助下,开了一家公司。在挺过了创业初期的艰难后,2009年5月,吕某与赵某携手走入婚姻殿堂。本来结婚之后,赵某的收入都是交给吕某打理的。后来她发现吕某有了婚外恋,眼见吕某似乎靠不住,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赵某偷偷藏起了私房钱。赵某为了升值,在市远郊区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并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之后,赵某通过房产中介将房子租了出去,为了不让吕某知道,所有跟这套房子有关的事情,赵某都是偷偷办理的。
婚姻法法律规定
1、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没有明确有效的约定,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律师提醒
实践中,不少人为了避免配偶“觊觎”自己的私房钱,选择将私房钱交由父母等亲属代为打理,或是购置房产等登记在亲属名下,殊不知,这样做一样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因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这些登记在亲属名下的“私房财物”,在法律上就是属于这些亲属,很有可能发生因亲属的原因导致被继承、被执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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