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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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封阳台纠纷

发布者:李云波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0日|分类:房产纠纷 |1043人看过

   20081223日,甘某、肖某购买贵阳市林城花都住房一套。2009711日,甘某与华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城物管公司)签订《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第三条约定:乙方(甘某)不得在阳台安装任何形式的封闭门、封闭窗及隔墙。

    甘某、肖某在装修房屋时,用玻璃对其生活阳台进行了封闭。华城物管公司知晓后,向甘某、肖某下达“违反装饰装修规定整改通知书”,要求甘某、肖某拆除封闭物、恢复阳台原状。遭到拒绝后,华城物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甘某、肖某拆除房屋封闭的阳台窗,恢复该阳台原状。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被告甘某在阳台安装封闭窗,与其之前的承诺不符,违反协议约定,故判决:甘某、肖某拆除房屋封闭的阳台窗,恢复该阳台原状。

    甘某、肖某不服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阳台作为业主所购房屋的组成部分,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业主对其享有专有所有权,业主对阳台进行合法支配、使用,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华城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城物管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第三条以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不当限制了甘某合理使用自己阳台的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其次,甘某、肖某所封阳台在结构上具有独立性,其封闭阳台的行为未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未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是其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正当行为。故判决:维持原二审判决。

    合法封阳台,重于小区美观

    据省法院余波法官介绍,此案例较为典型,虽是一个普通业主封闭阳台引发的纠纷案,但近年来,这类案例越来越多。

    阳台是住户从室内到室外的一种自然延伸和过渡,业主对阳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他人不得干涉,同时,业主在行使其区分所有权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合理检查、检修等。

    随着阳台装修样式增多,关于阳台的纠纷越来越突出。业主是否有权封阳台,不能一刀切,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本案看似简单,但实际牵扯多方利益主体,包括区分所有权的业主、相邻业主乃至该小区全体业主、物管公司、开发商以及城建等部门。

    当业主权利与小区其他相关利益存在一定冲突时,业主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享有的包括合理利用改造其享有专有支配权的生活阳台以提高生活质量等居住利益,比物管公司的管理秩序、建筑物和小区整体美观等利益层次更高、重大,更符合人类对生活质量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共识,应优先保护。

    从本案情况来看,甘某封闭的阳台并未向外侧扩展,未影响建筑物结构和安全,未影响公共利益,未侵犯其他业主利益,行权方式合理、正当,并非滥用权利。故再审维持二审法院驳回华城物管公司要求业主对封闭阳台的装修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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