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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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与租赁

发布者:李云波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401人看过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买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由此可见,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不能随便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虽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以及《担保法》第三十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均反映出立法者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立法本意。具体来讲,现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农村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之间流转,如果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势必导致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这是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农村宅基地房屋能否出租

《土地管理法》,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是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许宅基地出租的,但是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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