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开始负责全面管理位于郫县红光镇某KTV,其余被告负责管理KTV内其余业务,该KTV向前来消费的客人提供淫秽表演服务。2016年12月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被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郫检公诉刑诉(2017)587号起诉书指控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提起公诉。
辩护情况
魏律师在接到杨某某的委托后,迅速介入案情,对基本案情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还深入了解杨某某个人的家庭情况,多次会见杨某某。与该案的警官、检察官、法官积极沟通案情、跟进案件进程。从专业角度提出了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提出被告有自首、初犯、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小、有小孩需要抚养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魏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杨某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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