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审理法院: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原告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张潇文律师
3、案情简介:戴某经老乡介绍在蒋某处做木工,蒋某为某装修公司木工承包人,外称:项目经理。戴某在一次做电视墙活路中手指受伤,经医院手术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蒋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理睬戴某,公司更是以不认识戴某本人为由,拒绝调解。
4、承办过程:戴某委托本律师团队要求为其争取十级工伤赔偿款。律师经分析后,认为:该装修公司将木工分包给不具资质的自然人蒋某系违法分包,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为工伤赔偿义务人。先需获得证据证明戴某与装修公司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需要获得戴某在工作中受伤的证据,在经历了劳动关系一裁两审及《工伤赔偿决定书》行政诉讼后,律师据理力争,分析法律关系,层层递进,使后来在工伤赔偿审理过程中,单位主动要求和解,为戴某争取到了十万元赔偿款。
5、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合同法》、《行政诉讼法》
工伤保险条例
折叠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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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厦门某公司商标侵权并获得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