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阳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武侯区。
强制措施情况,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2016年8月11日4时许,被告人阳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0***号小轿车,沿本市锦里中路向小南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青羊区锦里中路12号处跨线桥下桥处时,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川AT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抽血检测,阳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6.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阳某某被指控为危险驾驶罪。
魏定军律师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被告人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拘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扣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