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定军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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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毒品犯罪取保候审婚姻家庭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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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缓刑

发布者:魏定军团队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0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男,198310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20164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定军,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男,19791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核损报价科科长。20164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权,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蒲某,男,19788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核赔科科长。20166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文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秋菊,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欧某、蒲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11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本案。所有人员参与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系国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20085月,被告人欧某经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核损员,20121月任核损报价科副科长,20134月任该科科长,该科岗位职责为对分公司下辖勘察员上传的事故现场查勘定损资料进行审核。20085月,被告人汤某经招聘进入太保四川分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任查勘员,其岗位职责为对发生在双流片区的投保车辆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并将有关材料推送至核损报价岗审核。2003年被告人蒲某经招聘进入太保四川公司任理赔部核损员,20121月任该科副科长,2013年任科长,该岗位职责为对核损报价岗审核通过的事故现场查勘定损资料、理算金额进行全面复核。2011年至2013年期间,欧某伙同汤某、蒲某通过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伪造理赔资料,骗取太保四川公司的保险理赔金,其中欧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96886元,汤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2559.11元,蒲某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52500元。

2016426日,公安机关到太保四川公司将欧某、汤某抓获;蒲某于同年531日到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并于同年725日向太保四川公司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52500元。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有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某、欧某、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假保险事故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且系共同犯罪,同时被告人蒲某自动归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提出没有参与指控的第二笔、第四笔、第五笔,这几笔钱也没有分钱,不是共同犯罪,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欧某提出其犯罪金额只有指控的第二笔、第四笔、第五笔,其余没有参与,也没有分钱,不是共同犯罪,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蒲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被告人汤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汤某有自首情节,其家属主动退赔赃款,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且家庭困难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予以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欧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欧某有自首情节,且非法所得的金额应减去蒲某所得金额,且家属主动退赔赃款,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蒲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已主动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其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予以缓刑的辩护意见。

201648日,被告人汤某、欧某在太保四川公司进行的自查中如实向该公司陈述了涉案事实,后该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予以报案。同年426日,被告人欧某、汤某在太保四川公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进行如实供述;被告人蒲某于同年531日到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如实供述,并于同年725日向太保四川公司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152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汤某、欧某的家属已代二被告人分别退还赃款202559.11元、344386元到本院账上。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公安机关提供的到案经过,报案材料,保险公司工商档案,保险理赔流程制度,保险公司理赔照片,银行流水账单,理赔审核记录,理赔清单,情况说明,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社区证明,结算票据,被告人汤某、欧某、蒲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欧某、蒲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对其犯罪所得应予以追缴退赔。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汤某与欧某在事前无预谋、事中未商量、事后未分脏,故不应为共同犯罪,而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被告人欧某与蒲某的共同犯罪中,根据二被告人所处地位、作用,应罪责自负。

被告人欧某、汤某在太保四川公司进行的自查中如实向该公司陈述了涉案事实,该公司予以报案,并在太保四川公司将欧某、汤某传唤到公安机关,在被挡获后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进行如实供述,接收审判,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进行如实供述,并接受审判,当庭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汤某、欧某、蒲某主动退赔犯罪所得,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及情节、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故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被告人欧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蒲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汤某的家属、被告人欧某的家属代二被告人退赔到本院账户上的220559.11元、344386元,发还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处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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